(一)、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后,应当将税务登记证正本在其生产、经营场所内明显易见的地方张贴悬挂,亮证经营;
(二)、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证件:
(1)申请印制、领购发票;
(2)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;
(3)申请减税、免税、退税;
(4)申请办理的其他有关税务事项;
(5)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事项。
(三)、税务登记证件只限于纳税人自己使用,不得转借、涂改、损毁、买卖或者伪造,并应妥善保管,如有遗失,应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,并登报声明作废,并提供有关证件,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处理后,补发新证,同时按规定缴纳工本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