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证照使用
发布时间:2008-05-16 作者:

(一)、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后,应当将税务登记证正本在其生产、经营场所内明显易见的地方张贴悬挂,亮证经营;

(二)、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证件:

1)申请印制、领购发票;

2)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;

3)申请减税、免税、退税;

4)申请办理的其他有关税务事项;

5)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事项。

(三)、税务登记证件只限于纳税人自己使用,不得转借、涂改、损毁、买卖或者伪造,并应妥善保管,如有遗失,应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,并登报声明作废,并提供有关证件,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处理后,补发新证,同时按规定缴纳工本费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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